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建集团”)是经威海市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威海市建筑工程公司进行股份制改组试点的批复》(威体改发【1993】20号)和威海市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威体改发【1993】56号)文件批准,在威海市建筑工程公司整体改制基础上于1994年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威建集团公开募股至今已28年,股东众多,仅社会流通股股东即高达2000多人,限于当时的社会发展、经济政策、法律不健全等复杂情况,威建集团现无法联系到全部股东,尤其是社会流通股股东,严重影响各方利益。
近年来,因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新冠疫情持续反复等叠加不利因素影响,建筑业企业经营发展普遍面临较大压力。在此背景下,威建集团和山东省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前进行了初步接洽,双方有意向在建筑施工领域展开资本合作。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依法规范和清理股权,实现公司合法合规建设、现代化治理结构建设,提升公司在建筑行业市场的综合竞争力,满足资本合作方基本要求,切实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之目的,威建集团董事会决议对全体股东开展股权确认、归集、托管的相关工作,望广大股东积极配合。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申报
(1)申报时间:2022年11月23日—2022年12月22日(周一至周六 08:00-11:30, 13:30-17:00);
(2)申报地点: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13号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门西邻威建集团股权管理办公室;
0631-5223752;0631-5277099;
0631-5232030;0631-5231941。
股东在申报中有任何疑问,可拨打上述办公电话咨询了解。
请股东仔细阅读以下内容,按照下列要求携带资料进行申报;未按要求提交资料的,将面临股权无法核查、确认的风险。
本次申报应由股东本人至现场申报,确因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到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申报。
(1)股东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签名捺印)、股权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如无股权证,应提供其他能够证明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文件。
(2)股东通过继承或者受赠与取得股权的,应持股东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签名捺印)、赠与合同、公证文书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股权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如无股权证,应提供其他能够证明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文件。
(3)股东通过买卖取得股权的,应持股东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签名捺印)、股权转让合同和履约凭证、公证文书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股权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如无股权证,应提供其他能够证明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文件。
(4)股东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代理人必须律师或法律工作者。
代理人为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应持被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需被代理人签名捺印)、股权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所函/介绍信、律师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特别授权委托书。
威建集团在收到股东材料后,对股东身份、股数等权利信息进核实和确认,并予以通知。
二、股权归集
为促进威建集团更好的规范治理,将同时展开股权归集工作。在遵循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股东可选择下列方式归集处理股权。
股东可自愿选择在股权申报期间,按照1.30元/股价格,将股权出售给威海建设集团,双方签订《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为实现股权集中规范管理,威建集团将设立持股平台。股东自愿授权并将股权交由威建集团统一归集到持股平台,自愿作为长期稳定的投资。
威建集团对于未在本公告期限内进行申报及选择归集方案的股东所持股份将委托第三方予以托管。
三、重要提示
本公告内容关涉股东利益,请股东在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以下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及风险承受能力,对申报、材料提交、归集选择谨慎决策。
(一)威建集团本公告及公告内容目的在于充分尊重、保障股东利益前提下,解决历史遗留和公司治理规范问题。
(二)威建集团和山东省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事宜,尚限于初步接洽阶段,仅为意向合作,双方未签订任何具有约束力、关涉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合作具有极大不确定性。合作事宜成功与否均不影响威建集团对股东的持续确认、归集、清理工作。
(三)公告内容有关工作不向股东收取任何费用,为保证确权工作顺利进行,股东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办理。股东因自身原因未按时完成申报、确认、归集的,导致权利状态无法确定,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股东本人承担。
本次公告内容直接关系到股东切身权益,请各位股东仔细阅读本公告,并于申报现场如实填写资料、提交材料。
本公告解释权归属威建集团,公告内容及工作事项不构成对股东身份和权利的任何确认,仅为履行对股东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保障。